2009/01/16 14:25:40
美國私有退休金制度的中流砥柱――個人退休帳戶(IRA) Part3篇(第793期)


根據《稅收法》第408款的有關規定,個人退休帳戶合約必須規定如果個人退休帳戶擁有者在帳戶中的退休金完全提走之前去世的話,所剩餘的退休金如何向其受益者分配。在這種情況下,要看個人退休帳戶中繳費額的分配是在帳戶擁有者去世之前還是之後開始的。

如果個人退休帳戶中的退休金分配是個人在其去世之前就已經開始的話,那麼所剩帳戶繳費額選擇的分配方法不得慢於他去世之前。這一規定就允許個人退休帳戶擁有者去世之後,受益人繼續以他去世之前選擇的方式將所剩的繳費額進行提款。



如果分配是在該帳戶擁有者去世之後才開始,那麼,帳戶中所有的退休年金必須要在他死後的5年之內全部分配完。但是對這一規定又有兩個例外。

第一個例外是如果去世的個人退休帳戶擁有者,在其去世之前特別選定了一個受益人作為在他去世時接收他個人退休帳戶中退休金的受益者,而且其退休帳戶所剩的退休金是以該受益者的餘壽作為提款期而向其進行分配的,那麼分配必須在該帳戶擁有者去世之後一年開始進行。此外,還應該提到的是,根據《稅收法》第408款的有關規定,在一個個人退休帳戶擁有者去世之後,該帳戶的受益人可以將該帳戶中的資金以信託人對信託人的方式(trustee-to-trustee transfer)直接轉帳到另一個新的個人退休帳戶,只要這一新的個人帳戶還是以已去世的擁有者名義建立的,這樣的話,這一受益者便可以從這一轉帳後新的個人退休帳戶中接受其所繼承的撫恤金。繼承個人退休帳戶退休金的受益者一般透過這種信託人對信託人直接轉帳的形式,來將自己所繼承的這筆個人退休帳戶的資產投資於其所中意的新投資方式或工具。

第二個例外是如果個人退休帳戶的受益人是已去世的帳戶擁有者的配偶的話,那麼該配偶所繼承的退休金便可以以配偶自己餘壽作為提款的期限來進行提款,而且提款開始的時間不必要在帳戶擁有者去世之後的一年就開始,而是可以等到該帳戶擁有者在達到70歲半的時候再開始從其帳戶中提款。

此外,作為已去世的個人退休帳戶擁有者的配偶,該配偶還有另外一個選擇:那就是,該配偶可以選擇不從其已去世的配偶的帳戶中開始提取所繼承的退休金,而是以直接轉帳形式將繼承的這筆退休金轉到自己的個人退休帳戶中,這樣的話,該配偶就可以等到他自己在達到70歲半的那一年,再開始從自己的個人退休帳戶中提款。這樣的話,如果該配偶比已去世的配偶年輕的話,她就可以進一步透過這種直接轉帳的方式將她所繼承的個人退休帳戶津貼擱置在自己的個人退休帳戶中,從而達到更長的延稅目的。

IV。個人退休年金的要求

一、以年金形式建立的個人退休帳戶
以年金形式建立的個人退休帳戶與一般的個人退休帳戶的區別在於:這一帳戶中要包括一個退休年金合約,而不是以信託或託管帳戶的形式建立。與一般的個人退休帳戶一樣,以年金形式建立的個人退休帳戶或者叫個人退休年金,不允許包括壽命險的性質,個人退休年金帳戶必須要滿足下面的要求。

二、不可剝奪的既得受益權

一個個人退休年金擁有者在該年金中的整個形式經濟利益,也就是其退休金必須不可以被剝奪並且不可轉讓。此外,個人退休年金的合約還必須規定該帳戶的擁有者不能用這一帳戶來作為貸款抵押。從該年金帳戶中貸款或該年金合約作為從其他金融機構尋求貸款的抵押,都會使該個人退休帳戶失去優稅待遇。

三、向個人退休年金繳費的年度限制

與一般的個人退休帳戶一樣,《稅收法》第408款規定,向個人退休年金帳戶繳納的年度繳費額每年不能超過5,000美元。

四、從個人退休金帳戶中的提款

本文以上所談到從一般的個人退休帳戶中強制性提款的要求,也適用於從個人退休年金帳戶中提款,這方面的規定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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