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葉惠娟
兒童保單新規範昨(23)日立法院達成共識,修正現行保險法第107條,從現行未滿14歲的未成年喪葬費用給付上限200萬元,修正為15歲以下兒童保單死亡給付無效,只能加計利息退還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單專設帳簿的帳戶價值,利息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
現行保險法第107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的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份無效;前項喪葬費用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的金額。
新規範主要針對未成年人的年齡、死亡給付修正,並包括「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文字比照刑法用詞,改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以及「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為被保險人的保單,死亡給付從原本200萬元的喪葬費上限,改為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目前為55.5萬元),新規範預計明(99)年1月初進入立法院三讀。